全詳文請見 -勞動部勞動保險局
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自39年開辦迄今,領取人數已突破370萬人,其中請領一次給付者有312萬5千餘人,累計核付金額高達2兆2千餘億元;另老年年金給付自98年開辦迄今,領取人數達57萬7千餘人,累計核付金額2千2百餘億元。隨著被保險人薪資水準提高,每件老年給付平均單價也逐年提高,至103年7月底止,老年一次給付平均每件單價從開辦初期10年平均每件2千餘元,現已增加至每件125萬餘元,而老年年金給付每人每月平均領取金額從開辦時1萬2千餘元,增加至1萬5千餘元。
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當時,為照顧被保險人晚年生活,訂定了「養老金」,請領條件為男女被保險人均需參加保險至年滿60歲退休始得請領。民國47年「養老金」改為「老年退休費」,並增列被保險人為坑內工作之勞工並在坑內工作合計滿5年者,於年滿55歲退休即得請領。民國6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始改用現行「老年給付」名稱,並開始區分男女被保險人之請領條件不同,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,保險年資滿1年退職得請領之,另男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暨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0歲,保險年資滿10年者,可請領減額老年給付。民國77年勞工保險條例再次修正,廢除上述減額老年給付的規定,改為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,得請領老年給付,另增加在同一投保單位工作加保滿25年退職,及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,得請領老年給付。民國90年12月19日再度放寬老年給付條件,在不同投保單位工作加保滿25年,且年滿50歲退職可請領。
此外,民國98年放寬老年給付請領時效,被保險人不論已退保幾年,其曾參加保險的年資,均可於年齡達法定請領年齡時請領老年給付。又由於國人平均壽命逐年提高,以往採取一次給付性質的老年給付,漸不足以保障勞工退休後的老年生活所需,同年實施勞保年金制度,提供老年年金、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三種不同種類的年金保障,老年年金給付成為勞工退休後長期生活的經濟保障,被保險人只要參加保險年資滿15年,年滿60歲時(註),可選擇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給付,也可依個人退休規劃而選擇延後請領「展延老年年金」或提前請領「減給老年年金」。勞保年金制度施行5年餘,被保險人選擇按月領取老年年金者佔全部老年給付案件近8成,已獲得多數被保險人的肯定與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