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汽車責任保險(包含機車),簡稱強制險,是為了救助交通事故中不幸的受害人而設計的政策性保險,並以法律強制領有牌照的車輛應投保汽車責任 。強制險只能保障車禍事故中別人的受傷,包含自己車上的保險。乘客、別車的駕駛和乘客、以及路人等;不能保障自己車上的駕駛(本人)受傷。
既然是法律強制,代表有車就一定要投保強制險,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: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,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。
1. 為汽車者,處新臺幣 3,000 元以上 15,000 元以下罰鍰。
2.為機車者,處新臺幣 1,500 元以上 3,000 元以下罰鍰。
3.若未投保汽(機)車肇事,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 6,000 元以上 30,000 元以下罰鍰,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。
其實被罰鍰事小,車在路上走,保護自己更應該要保護別人,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每一位汽(機)車車主應履行的義務與責任。
什麼是第三責任險責任險?
第三責任險,是用來理賠「撞到其他人的車」的保險,用來保障他人人身財物等損失。汽車與機車都可以投保第三責任險。第三責任險的用意是,當不小心發生車禍事故時,導致他人的人身、財物等損害,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或面臨對方賠償請求時,在強制險不夠理賠的情況下,此時便會啟動第三責任險來賠償差額部分。
所謂「他人」也就是「第三人」,「第三人」的定義為「我方車輛外面的所有人」,包括交通意外中的對方 駕駛 、對方乘客,以及受事故波及的路人或店家主人等,簡單來說就是在被保險人的車輛外面的所有人,除了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家屬以外,都是第三人。
第三責任險保險範圍?
基本上,第三責任險的保險範圍分為「體傷」和「財損」兩個部分:
體傷責任:發生交通事故,被保險人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,造成對方駕駛、乘客或受波及第三人體傷、失能或死亡,而遭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,賠償金額扣除強制險給付的額度後,剩下的金額可以依照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額內給付。
財損責任:發生交通事故,被保險人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,造成對方駕駛、乘客或受波及第三人財物損失,例如車體、車內財物或路人或店家損失等等,保險公司可就第三責任險之財損保險金額範圍內進行給付。
雖然強制險能夠為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,但由於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的保障對象不同,因此在投保強制險+第三責任險是比較完整的保險組合。下表為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的保障對象差異比較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