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107年度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106年度方式執行,即「以105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5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。
2.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07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=107年4月1日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5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在107年度的查核名單予以排除。未主動辦理申報者及申報調整不足者,仍列為107年度查核對象。